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為行政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處於從屬地位。兩者分屬管理人和被管理人管轄,法律地位不平等。但是,當雙方的行政糾紛依法進入行政訴訟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不能再以管理者和領導者自居。?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訴訟原告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訴訟原告相對於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律角色中的功能定位。中國應處於程序發起者、事實證明者和訴訟促進者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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