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股權歸屬有爭議,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下列事實之壹:
(壹)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承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