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因此,行政訴訟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