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應當公開,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