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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院的受理條件是什麽?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合法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行政機關處罰李,那麽就不能以李妻子的名義起訴,只能以李的名義起訴。2.被告是合法的。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指出誰是被告。如果張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告應該是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不是具體的工作人員。3.起訴的理由是合法的。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主張和確切的事實依據。4 .符合受案範圍和法院管轄範圍。起訴案件的受理範圍應當在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範圍內,申訴法院也應當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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