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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當事人拒絕送達法律文書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處罰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表明自己已經送達,或者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包括當地組織人員在送達回執上註明“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及送達日期”,受送達人逐壹簽收,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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