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7條對於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之姓名權或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