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有關,但訴訟法律關系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其性質仍是債權債務糾紛,而非不動產權利糾紛,故不應專屬管轄,而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該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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