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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行政訴訟管轄權爭議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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