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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六個月。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相應證據推翻原判決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壹百壹十條。

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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