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權是指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享有辯論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有辯論的權利。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以“民告官”為主的訴訟案件中,相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言,當事人尤其是作為行政相對人擁有辯論權具有重要意義。
至於如何行使這壹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互相反駁,進壹步分清真偽和是非。就辯論內容而言,當事人有權就行政實體法、程序法和訴訟程序進行辯論。當事人有權進行口頭或書面辯論。當事人有權在壹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中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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