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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是特定的,被告是恒定的,訴訟地位不能互換”是什麽意思?有沒有可能國家機關是原告?

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特定客體,包括公民或其他主體,被告是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法院、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等)。)和其他行政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同壹方向的客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制度設計,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是被人民法院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國家機關不可能代替原告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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