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取消的處理:1。原告被撤銷資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2.如果被告不合格,原告應更換被告;原告不願改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