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