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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類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壹是行政征收;第二,行政征用;第三,行政給付;第四,行政獎勵;五、行政裁決;第六,行政處罰;七。行政確認;八、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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