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詢問當事人時,辦案人員應事先向當事人介紹身份,出示證件。並且這個過程要在訊問筆錄中詳細記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改、補充意見,經核實後,當事人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對行政執法人員身份合法性有異議的,原告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如果在詢問筆錄中記錄了辦案人員介紹、辨認的過程,經被詢問人簽字認可後,不會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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