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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司法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行政執法:廣義的執法對應的是立法,行政執法是狹義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以現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活動。2.行政執法的類別:行政執法大致可以分為十大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行政監督檢查。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相當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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