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06年7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頒布5438?根據2020年8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為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等犯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在十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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