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可以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委托人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也可以決定撤銷個別政府副職的職務。根據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但這些任免的前提都要經過同級黨委研究,然後由政府提交人大選舉或任免。其他部門或人員的行政職務由同級黨委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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