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賠償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向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壹)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辦案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