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或者誹謗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的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