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義務;2.有負擔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3.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5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有能力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