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害的,有權提起訴訟。這裏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夠實際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行為。行政回復不具備這壹特征,無論是名稱還是內容,都是信訪形式的投訴。行政回復也是對申訴咨詢的內容逐項進行明確說明,屬於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被申請人權利義務的變更或喪失。這種行政回復沒有實際意義。所以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