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食品標簽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壹)監督檢查和抽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三)上級機關交辦或提交下級機關調查的;(四)由有關部門移送或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披露的。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