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向總數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公開發行的條件: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低者為準。
除金融企業外,最近期末無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票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