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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有什麽法律依據?

1996年6月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規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手銬等武器。所謂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槍支、彈藥等殺傷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未使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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