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標註生產日期是生產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嚴重違反了食品生產過程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要求。這種行為體現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消費者知情權的漠視。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必須依法嚴懲此類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食品標簽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簽標註禁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