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是否直接向用人單位求職?如果是,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或者在勞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然後繼續在公司做“派遣工”。2.勞動者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前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實際勞動關系的,應當認定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協議的主體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