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二)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壹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變相吸收one hundred and fifty公眾存款30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