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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什麽情況下不構成刑法大講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本人、為他人介紹他人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廣義來說,所有不如實開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發票的行為。狹義的虛開發票是指發票所承載的交易數量和稅額是虛構的或者反映的與現實不符。顯然,刑法中的虛開發票罪應該是狹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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