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宣布失蹤的法律後果是

宣布失蹤的法律後果是

法律分析:被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將由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代為保管。失蹤人重新出現時,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 上一篇:行政事業單位為什麽要聘請法律顧問?
  • 下一篇:尋求法律幫助。欠款事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