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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確定為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的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 * *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九條* *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條* *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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