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2005年6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信訪條例》,有拉橫幅、非法聚集等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承擔法律責任。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十八條。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在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