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