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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執法、違法建設、拆遷和濫用職權

法律主觀性:

違法強拆涉嫌濫用職權。沒有違法強制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賠償被拆遷人人身、財產損失,並處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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