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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點規律:第壹行為導致同桌喝酒的救助義務。

本案判決主要依據刑法中的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者惡劣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就是應該做什麽,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

* * *酒後註意義務屬於刑法規定的第壹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在李信的狀元中,羅炳幹請李心草喝酒,把李心草灌醉了。他有義務幫忙。如果這個先例成立。然後代表司法實踐,認定同桌喝酒可能導致救助義務。有些人喝醉了,沒喝醉的人有義務采取措施保證對方的安全。

之前的案例中,喝酒導致同桌死亡,壹般只承擔民事責任(賠錢);但李新的草案可能將這種責任更進壹步,升級為刑事責任。

這個案例給大家尤其是喜歡喝酒的朋友的啟示是,不會喝酒的人千萬不要強迫喝酒,出了事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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