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對死者死因有疑問,或者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在死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2.必須得到死者家屬的同意;
交通事故涉及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有權不經家屬同意直接解剖屍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要求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