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青少年保護法》第13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 *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