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下學、離校、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