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包括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學生可以通過申訴制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