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中小學校長任職資格和崗位要求(試行)》、《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校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4周歲。新聘中小學校長年齡壹般在45歲以下,壹般應擔任副校長3年以上;新聘副職壹般在40歲以下,壹般應擔任學校中層管理負責人3年以上。市管幹部按年齡管理。對擔任校長時間長、工作業績突出、社會認可度高的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其工齡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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