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中劃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流、水庫、水源、自然保護區、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電廠、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爐、汙水處理廠、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護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六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單位在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