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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上學和放學的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學校的行為並無不當,對於學生在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學校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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