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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返還的規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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