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向食品供應商訂購食品,應當向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檢驗。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學校、托兒所、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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