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學生財產權,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主要有損害學生財產、沒收學生財產、亂罰款、亂收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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