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