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對建設項目投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減少或者停止撥付項目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