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因為學校要求學生實習,是雙方自願選擇,不是強制措施。學校與用人單位有勞動協議,也是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所以學校無權強制學生實習。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學生可以向當地教育部門舉報。
法律客觀性: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02第九條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實習學生占在崗人數的比例。實習學生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職工總數的10%,特定崗位實習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職工總數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