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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

法律分析:第壹責任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壹把手)。首責不是法律術語,但適用於各種合同。

主要負責人是指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擁有最高決策權、對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或者組織的主要領導。

所以主要負責人和第壹負責人的意思應該大致相同。

直接責任人是直接負責的具體部門或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

承擔責任時,直接責任人是第壹責任人的“擋箭牌”,先處理直接責任人,再處理第壹責任人。往往兩者之間還有分管領導的責任(壹般是分管副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壹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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